税率异同
营业税条例(细则):
营业税率3%。
营改增方案:
在现行增值税1 7%标准税率和1 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依据异同
营业税条例(细则):
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营业税条例中不存在转包业务)。
除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营改增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试点方案未明确:
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是否应计入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
成本发票异同
营业税条例(细则):
细则第19条:条例第6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方案:
方案未明确哪些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理论上与营业税条例中列明的大致相同,但营业税制下一般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改增值税后,企业可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真实交易下接收的专票越多税负率越低。
税务主管机关异同
营业税:
由地主税务局负责征收。
营改增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值税为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所得税前不得抵扣,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时增加企业负担;因税制改革由此给建筑行业额外增加的税负约为3%(按不增加建筑企业税收负担进行测算)*25%=0.75%。
加大建筑企业对改制后增值税的筹划空间。目前建筑行业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同样含税收入为100万元,项目经理能提供的成本发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税率为17%)的比率占50%,则含税的增值税负率为2.79%,不含税增值税税负率为3.10%。详见表1。
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在收取项目经理成本发票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本企业实际税收负担。
需添置专用设备及人员,增加企业负担。营改增后,企业需添置增值税专用设备,如税控设备、专用电脑及打印机、进项税发票认证扫描仪,配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增加了企业负担。
建筑分包则更有利。在试点区建筑行业可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中未明确不得抵扣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表示可以抵扣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后公司采取分包方式,且由分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本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税负率=分包利润率/111%*11%。分包利润率=(总包对应分包部分开票金额-分包方开票金额)/总包对应分包方部分开票金额。表2为分包利润率分别为1%~ 10%情况下,公司实际承担增值税税负情况。
建议企业可以同其他建筑公司合作,在工程允许分包的情况下,将本企业总包(承包)的合同分包给有实力有资质且可以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公司。跨地区(试点区与非试点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若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率低于3%,则非试点分子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负情况高于试点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