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 2 3
      中心概况
      中心动态
      科研条件
      科研成果
      质量安全
      质量安全 您当前浏览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技术中心>>质量安全

      关于2014年太原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有关要求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4-12-1 16:12:29 访问次数:3867次

      并建监字[2014]20号

      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的有关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同时结合我市历年冬期施工的总体情况,现就我市城区范围内在云顶集团3118程做出具体规定。

      建筑工程原则上不提倡进行冬期施工,按工期计划确需进行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冬期施工期限划分原则: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即解除冬期施工。

      二、冬施工程项目必须在1115日前按下列要求组织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有关资料:

      1、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认真审阅图纸,了解设计意图,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冬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且必须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附录A进行混凝土热工计算,方案的实施要求责任到人,具备可操作性,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2、严格按照冬期施工方案内容准备冬期施工保温材料,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冬施物资的种类和数量,要求上报物资进货单据等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中的要求,保证冬施专项费用的拨款支付,要求上报专项费用的拨付凭证。

      4、填写《单位工程冬期施工项目申报检查表》(附后),连同冬施方案、物资进货单据、冬施专项费用拨付凭证等资料上报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为保证施工质量,冬期施工期间,当最低温度低于-15℃(含-15℃)时,混凝土工程不得施工;当最低温度低于-10℃(含-10℃)时,砌体工程不得施工;当环境温度低于-20℃(含-20℃)时,不得对钢筋进行冷弯加工和焊接。

      四、冬期施工期间,严禁室外装修湿作业。室内二次结构和装修的湿作业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全封闭。湿作业的养护期应在10天左右,室内的温度必须保证在5℃以上,否则不得施工。

      五、混凝土构件在冬期施工期间不应拆除模板。混凝土结构的墙柱等竖向构件不能与楼板等水平构件一次浇筑,且无可靠保温、防风措施时不得施工。

      六、采用蓄热法、暖棚法、加热法施工的普通混凝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时,其受冻临界强度应不小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30%;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不小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40%。采用综合蓄热法施工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不小于4.0MPa。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不小于设计强度的50%。

      七、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除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规定进行外,应增设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件。

      八、当混凝土达到受冻临界强度后,可停止测温,相关测温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温度记录情况进行分析,绘制温度曲线,以便当温度突变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作为达到临界强度养护时间的混凝土撤除养护的依据。

      九、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在浇筑混凝土以前,必须对型钢进行预热,预热温度必须大于混凝土入模温度,预热方法可采用电加热法相关规定进行。

            十、在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施工过程中,应搭设临时防护棚,同时必须对构件焊接区进行预热,预热温度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中第9.3.8条的规定。

           十一、在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焊接、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和钢结构中的钢构件焊接过程中,所使用的焊条、焊剂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烘焙,否则不得施焊。

           十二、所有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执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守《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十三、在冬期施工期间,存在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必须停止施工,并在第二年春季检查时对擅自施工部位进行现场100%的实体检测,具体检测方案按照《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检测进行备案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33号)要求执行:

            1、冬施工程未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2、冬施工程监督申报审查未通过。

            3、监督申报审查通过,但未按照既定冬施方案和冬施要求组织实施。

           十四、凡进行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第二年的春季检查中,必须对冬期施工的部位进行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20号)附表.doc


      上一条: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6号  邮编:030002  办公室:0351-5228782  传真:0351-2020530
      版权所有:太原云顶集团3118集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